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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领刑罚
作者:邵卫东  发布时间:2009-11-02 10:02:31 打印 字号: | |

蚌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信用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李某系蚌埠市人,1999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122日刑满释放。20045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20084月。其释放出来后,没有思过悔改,靠自己的合法劳动获得财富。于20084月,被告人李某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和虚假收入证明到本市工商银行办理卡号为6222304702495784的牡丹贷记卡。而后进行多次透支。同年7月份,因李某将此卡丢失。又挂失补办卡号为6222304702533717的牡丹贷记卡,继续透支。截止2009623日,其透支额为2万元,本息合计26609.39元;20085月,被告人李某本人办理一张牡丹贷记卡。卡号为6222304702533709。尔后进行多次透支,透支本金5019.46元,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同年10月其因停止使用向银行提供手机号码,也未告知银行联系方式,致使银行多次催要还款未果。截止200931日,其透支本息合计6808.04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帮助退赔本息6808.04元。被告人李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5019.4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骗取、冒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或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亲属帮助退赔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信用卡诈骗案的频繁发生,虽然被告人自身缺乏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有不良行为的原因,但是目前我国银行信用卡市场竞争的极度无序和管理的极度混乱同样难辞其咎。银行在盲目抢占信用卡市场的同时,应该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实际还贷能力及替他人办理信用卡相关手续,严格把关,这既是对银行自身资产安全的考虑,也是对金融市场与社会秩序和谐发展应尽的一份社会责任。希望有关单位从这个案件中能汲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漏洞,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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