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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虽无效 法院审判促和解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09-11-02 10:18:27 打印 字号: | |

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房款未付清前,卖主去世,其子女反悔,怎么办?近日蚌山区法院成功调解审理了这起房屋纠纷。   

2005年9月16,原告李军、李燕之父李智与被告张喜田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李智承租的公房租赁给张喜田居住,租期3年。200611月份,李智单位对外出售职工承租的公房,因李智无钱交纳购房款,李智将该房以85000元出售给张喜田。随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以李智名义交纳购房款29153元,后李智陆续向被告借款11400元。20077月李智去世。租赁合同期满后,李智子女李军、李燕以继承人身份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以该房已卖给自己为由拒绝腾退。原告遂诉讼到蚌山区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该诉争房屋;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蚌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替李智交纳了单位购房款,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且被告也未继续支付剩余的购房款,故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不成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二原告将上述房屋以150553元卖给被告张喜田,已付40553元,剩余购房款11万元人民币,被告于2009717日之前将上述钱款交给二原告,二原告于同日协助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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