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2008年8月,被告人王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与其商谈新飞小家电在蚌埠经销权事宜。当年9月28日,双方签订新飞小家电蚌埠直营店经销协议书。李某付给王某5万元货款。10月10日,李某又按王某的要求,将13万元货款汇入佛山市新飞小家电有限公司帐户。该公司收到货款后,又按王某的要求,发给王6万元货物,剩余7万元转入王某的个人帐户。2008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与佛山市新飞小家电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在安徽省新飞小家电经销协议书。并于11月5日在蚌埠成立某电器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王某没有付给李某18万元的货物,而是用于本公司经营和个人花销。因其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又对李某谎称:要求李某的18万元货物交给本人经销,每月付给李某15000元佣金,六个月后,除每月付佣金外,每月退给李某3万元货款。双方重新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王某在支付一个月15000元佣金后,以各种理由未能兑现项目合作协议。王某实际骗取李某人民币1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