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9 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市某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了扣划,该案系一起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市某建筑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
2008年10月7日,宋某等八名农民工到蚌埠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本市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本市某工程拖欠工资,监察人员通过初步调查,投诉基本属实,经立案调查后,同年10月21日向本市某建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该建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指令书的要求与宋某等八名农民工结清账目并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拖欠的工资。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是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建筑公司罚款人民币八千元,并要求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则按罚款数额的30%加以罚款。逾期后,该公司仍未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随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蚌山区法院审查后,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蚌山区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依法将该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2万元予以了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