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王某随意寻衅滋事的案件。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好乐迪”歌舞厅楼下,误以为韩某某等人与其女友操话,便抽出皮带上前殴打被害人韩某某、纪某某。被人拉开后,又跑到附近裕华大厦楼下一大排档拿起一把菜刀,返回现场将韩某某的后背砍伤,逃离现场。其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带到派出所时,其又无故拿起派出所内的花盆将民警右腿砸肿。后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韩某某、纪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韩某某、纪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