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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短信设局诈骗,失主巨款失而复得
作者:张勇  发布时间:2009-11-11 08:51:58 打印 字号: | |

蚌山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短信诈骗引起的蹊跷民事纠纷,在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该院民事审判庭审慎查明事实真象,面对这刑民交叉这一新课题,坚持司法为民,从人民利益出发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8万余元给原告。

20088月,市民王女士在外地的朋友张女士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王女士借款20万元,王女士凑齐后在该日下午3时电话告知张女士:“20万元已筹好,把钱汇给你,你把帐号发给我。”315分,张女士发来短信:“陈林,建行,150**********。”又15分钟后,王女士去往银行的路上,手机又接到一条短信:“汇到这个帐号,邮政储蓄602**********户名李进,那个号停了。汇完给这个手机发个短信就行了,不用打电话了。”王女士即按后一条短信的账号户名将20万元款汇去,随即给张女士发个短信:“钱已汇去,查收。”后张女士打来电话说没有收到,说明情况后,王女士就意识到被骗了,当即报警,公安机关于次日将远在黑龙江省某储蓄所“李进”名下的账号资金冻结,发现已被李进取走14194.99元,并查明该账户是李进持伪造身份证在该储蓄所开户。资金冻结后,李进再也没有露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却因找不到“李进”而结不了案,钱还在骗子的账户上,看得见却取不出来,而被冻结的账户过半年就自动解冻,王女士感到郁闷,听人指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进利用欺骗的手段使自己账户上得到20万元款项,而原告女士却受到相应的财产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有的证据表明,被告没有正当理由占有原告的款项,其获利没有法律上依据,被告应当将尚在户上的18万余元返还给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李进将其账户上人民币185805.01元返还给原告女士。

法官点评:十五分钟,那么局促的时间,骗子的短信就那么巧“闯”了进来,还显得那么自然。在金融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的情况下,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资金的操作应当慎之又慎。现在虽然无法界定储蓄所在“李进”开户时存在过错,但是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金融机构对开户证件的审查力度,确保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不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在涉嫌诈骗的犯罪案件中,总有一些案件因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而无法破案,本案受害人选择民事诉讼,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毕竟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要宽广得多。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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