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将亲人骨灰安葬完毕,却以下葬错误为由,擅自在陵园中取出亲人骨灰另行下葬,李文因此被蚌埠市某陵园推向了被告席。
去年3月,李文与陵园签订了一份买卖墓穴合同,约定以8000元价格购买陵园11号墓穴,并在陵园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将亲人骨灰下葬于该墓穴。此后,李文以下葬错误为由,擅自将骨灰取出改葬于18号墓穴。陵园将李文诉至蚌山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骨灰移至11号墓穴,并赔偿经济损失。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买卖墓穴合同合法有效,李文在下葬骨灰时未使用合同指定的墓穴,属违约行为,原告陵园要求将骨灰移至11号墓穴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而陵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无足够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