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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班打工赚双份,单位开除合情合理
作者:章一鸣  发布时间:2009-11-12 08:26:44 打印 字号: | |

以有病为由不上班,拿着单位发的生活费又在外打工赚钱,李某正为自己的如意算盘感到得意之时,接到了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某于1996年进入某单位工作,一直表现良好,单位遂在2004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66月李某因厂房搬迁下岗,单位一直发放生活费,2008年搬迁完毕后,单位多次书面通知李某来单位报道上班,但李某均以有病为由未到单位报道,也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期间单位还得知李某从20082-3月起一直在本市某学校食堂打工,鉴于李某的行为,已损害了单位的利益,单位在征得工会同意的基础上,做出了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李某,李某这才感到事态严重,虽多次协商,但已无法挽回,双方矛盾升级,最终诉至法庭。

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20082月起被诉单位即通知李某到单位上班,但其一直已有病为由未上班,且在外单位打工。同时李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请假手续并得到单位批准,连续旷工达7天以上,该事实符合被告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征得单位工会的同意,被告单位对李某违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对李某的履行双方劳动合同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现在国家积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是劳动者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合理的规章制度,劳资双方都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利益,并严格遵守自身的相应义务,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时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本着相互尊重,有利生产,平等互利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身利益和相互关系,在出现纠纷时,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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