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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渠道能解决,却因冲动领刑罚
作者:王磊  发布时间:2009-11-13 08:21: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的案件。20081213日下午2时许,张某等四被告人在得知同村人王某某(系第一被告张某某的孙媳妇)在本市某医院就医死亡后,便一同乘车来到某医院找医务人员闹事。当晚8时许,蚌埠市公安局民警李某奉命携带摄像机到现场拍摄资料。其正持摄像机工作时,四被告人一哄而上。这时有人喊:这是警察,不能打。被告人张某某上前将民警李某的摄像机打到地下,被告王某仍搂住李某的腰,并与刘某、陈某等人一齐对民警李某、治安员陈某进行殴打。经蚌埠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民警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张某、王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刘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告人陈某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蚌山区法院依法酌情判处四被告人一年到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期执行。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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