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因欠原告李某借款,到期未予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将被告诉讼法院。在法院到被告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时,被告及其母在家,被告看到原告及法院工作人员后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并将法院工作人员推出家后扬长而去。法官将有关法律文书交其母亲,其母亲拒绝签收,法院工作人员只好准备联系居委会工作人员配合进行留置送达。此时,原告手机短信铃声响了,是被告发的,内容为“你把法院的人带来应当和我说一声!我就是卖房总要有人买吧!请你不要惊动左邻右舍,我卖房!”“王某”(1395528×××)。后被告又向原告发送了短信,内容为“李某,我在尽力想办法!实在不行我只能把房子卖了!但不要通过法院,我母亲接受不了,对于上次在我家我的行为向你道歉,请理解我的心情,对不起。”这不仅证明了法院已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事实,也证明了借款事实。原告将短信保留,并进行了拍照。到开庭时,被告虽然未到庭,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心服口服,也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