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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面临要倒塌 紧急避险应搬迁
作者:王阿晶  发布时间:2009-11-16 08:17:31 打印 字号: | |

日前,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对一起因楼房拆迁面临倒塌危险,被告拒不搬迁的案件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于三十日内腾让房屋。

原告新新集团因发展需要对综合楼进行拆迁。综合楼前身为食品公司门市部所在的草房,两公司之前达成协议:房屋产权归新新公司,食品公司门市部让出房屋之日新新公司立即给付房款。楼房建成后新新公司拨付门面房50平米给门市部使用,门市部按季支付房租。后新新公司经收购变更为新新集团,门市部也破产改制。被告孙某作为门市部员工,经原门市部同意一直在诉争房屋里经营至今,且门市部破产前也未对被告及房屋作出安置。现楼房已部分拆除处于危险状态,且身处闹市区,情况紧急,原告以张贴通知及口头通报的方式要求被告一个月内搬迁,被告却以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拒不搬迁,故新新集团将孙某诉至蚌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楼位于繁华路段,紧邻行人道,学生、行人较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理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搬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保留权利待日后与楼房的实际开发商进行交涉。原告在没有对拆迁房屋进行整体规划并报相关部门批准,也未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妥善安置的前提下,擅自对综合楼实施拆除,致该楼结构遭到破坏并处于危险状态,对险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搬迁造成的损失也可在实际损失发生后另行主张。故法院判决被告于三十日内腾让房屋。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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