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份,王老太将自己的房子转让小儿子,双方签定了“房地产转让契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近期,因与小儿子发生矛盾,老太太跑到了大儿子处居住,因老太体弱多病,准备卖房子治病,经查,该房早已更名在小儿子名下。老太因年事已高,坚持称自己没有将房子转让给其小儿子,律师调取“房地产转让契约”让其辨认,契约上面的手印是否系本人所按,老太太也坚决否认。大儿子信以为真,为老太太请来律师,将小儿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地产转让契约”无效。蚌山区法院接收此案后,经调解无效,在老太太坚持“契约”上的手印不是她所按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契约上的手印进行鉴定,法官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采集了老太太的十个手指的手印,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了鉴定机构。经鉴定,《房地产转让契约》上“××”签名上加盖的指纹印与提供的右手食指指纹样本是同一指印。原告方收到鉴定书后,无话可讲,向法院撤诉。经法官做工作,老太太又回到了小儿子处生活,其小儿子也表示要好好服侍老太太,让她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