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合肥某饮料有限公司、合肥某饮料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租金6000元、押金2000元,并承担自2007年12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007年12月,张某某与合肥某饮料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签订一份《2008年娱乐客户销售合同》,约定:张某某在蚌埠分公司提供的位于华夏第一街区的售卖亭售卖该公司产品,每月租金1000元,每六个月一付,先付租金后使用,合同押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预防六个月租金6000元、押金2000元,合计8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退回租金及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蚌埠分公司收取原告租金后未按约提供售货亭,应对纠纷承担责任,理应退还原告租金、押金,并承担利息损失。鉴于被告蚌埠分公司是被告某公司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