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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起诉维权获支持
作者:葛玉春  发布时间:2009-11-18 08:42:06 打印 字号: | |

依法依约履行代理职责后,被代理人却以种种理由久拖代理费未付,律师事务所依法提起诉讼。近日,蚌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11月,原告某律师事务所、被告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载明:被告委托原告的律师代理诉讼,代理费为2万元,原告依法履行了代理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代理费1万元,尚欠1万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代理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律师服务所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即收集提供证据、提起诉讼、申请保全,并出庭参加了诉讼,履行了合同确定的义务,故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理费1万元。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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