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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逃避债务 悉心和解化解纠纷
作者:朱震华  发布时间:2009-12-16 09:07:42 打印 字号: | |

公司法人代表为逃避债务,转让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经过执行人员的耐心细致工作,最终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近日,蚌山区法院执结一起拖欠多年的货款纠纷案件。

蚌山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本市一家企业诉某电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双方从200512月起发生买卖业务,原告依约供货,被告却未按约付清全部货款,2007625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同年1031日,原、被告再次达成还款协议,但被告仍未履行。故该企业将电子公司诉至蚌山法院,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电子公司偿付原告货款97511.9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企业申请执行。

经查,该电子公司属股份制公司,且已人去楼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查找,联系到电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李某称早已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该公司的王某,并且公司目前的业务也由王某负责开展,自己已不再过问,公司目前所欠债务不应由其负责,应该让王某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耐心地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电子公司随后履行了大半的货款,剩余部分将陆续给付。致使拖欠多年的货款终于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以和解方式而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朱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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