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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为女担保 依法应担责
作者:葛育春  发布时间:2009-12-18 08:07: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担保纠纷案件,判决李某对其女儿朱某所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71113,李某之女朱某欠原告孙某20000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从200712月起每月30日以前偿还孙某700元,直至付清为止。当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写明“我女儿朱某欠孙某人民币2万元,我愿意每月30日还700元,至还完为止。”而从达成调解至今, 朱某仅付孙某700元,故又被孙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自愿加入债务人朱某2万元债的关系中,并自愿与债务人朱某共同承担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其承诺对朱某向孙某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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