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单位公章,将单位门面房出租收取租金,孰料事情败露自己反而领刑被罚。日前,蚌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诈骗案,依法判处小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7年七八月间,蚌埠某单位的职工小陈对欲租门面房的小胡谎称自己单位的一部分门面房租赁到期,能帮其租到三间,并承诺10月交房,并以先收取半年的房租费为名骗取小胡31600元。事后,小陈通过办假证的伪造了单位的公章,又用家中的电脑打印了三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然后将三份伪造的合同书交给了小胡。期限到了,而小陈却无法交房,只好赔偿小胡损失3万元。
后小胡持合同书找到了该单位,方知合同是假的。2008年11月20日,小陈在单位领导和父亲陪同下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31600元。
蚌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单位的名义,伪造虚假的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小陈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退赔了诈骗款项,遂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