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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住房只为老有所养 告对方因依靠成奢望
作者:莫富强 王阿晶  发布时间:2009-12-23 08:18:06 打印 字号: | |

为日后老有所养,孙老太将住房赠与女儿小丽,不料小丽只要房屋不尽义务,孙老太只好将小丽告上法庭。

古稀之年的孙老太一生育有一子二女,唯有小女小丽住在本地,为日后有所依靠,孙老太和小丽于200510月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小丽承担孙老太生前包括看病在内的一切费用,作为对母亲尽孝服务费用补偿,将坐落于蚌埠某小区18号住房赠与小丽。双方在蚌埠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9年,孙老太让小丽承担其赡养费用,不料小丽不履行其义务,于是孙老太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赠与合同、收回房屋。双方日前在蚌山区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并返还房屋,孙老太今后的赡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行使。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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