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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屋不肯过户 法院判令违约担责
作者:莫富强  发布时间:2009-12-29 08:08:57 打印 字号: | |

转让房屋后未履行产权变更的约定,王英日前被蚌山法院依法判令自费将房屋过户给刘贵,并支付违约金11800元。

20041117,刘贵与王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英将其购买的位于本市某小区的19号房以59000元转让给刘贵,并负责将该房的产权变更到刘贵名下,且承担一切房屋过户费用;协议签订之日刘贵一次性给付刘贵房款56000元,余款3000元在王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给付;如有违约,违约方将按购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对方。

协议签订后刘贵依约将56000元给付王英,并入住该房。后刘贵多次找王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王英至今没有给刘贵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刘贵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刘贵,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判令王英支付违约金11800元。

蚌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贵与王英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王英已将房屋交付给刘贵占有使用,刘贵也按协议给付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双方买卖房屋合同已实际履行,王英理应为刘贵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对刘贵要求王英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给刘贵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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