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屋后未履行产权变更的约定,王英日前被蚌山法院依法判令自费将房屋过户给刘贵,并支付违约金11800元。
协议签订后刘贵依约将56000元给付王英,并入住该房。后刘贵多次找王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王英至今没有给刘贵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刘贵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刘贵,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判令王英支付违约金11800元。
蚌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贵与王英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王英已将房屋交付给刘贵占有使用,刘贵也按协议给付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双方买卖房屋合同已实际履行,王英理应为刘贵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对刘贵要求王英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给刘贵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