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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哥哥”奸淫“妹妹” 再将“妹妹”送进淫窝
蚌山法院审结一起介绍妇女卖淫案
作者:莫富强  发布时间:2010-01-13 08:11:49 打印 字号: | |

 

20081012下午,一少女被派出所送到蚌山分局称,有人让其去卖淫,一名为美容实为淫窝的美容院由此浮出水面。日前,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介绍妇女卖淫案,被告人孙康犯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介绍他人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井凤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7年年初,“妹妹”小英(19941128生)在网上认识了个“哥哥”,同年,二人就多次发生性关系,期间,“哥哥”也多次给小英介绍嫖客,这个“哥哥”就是孙康。200894小英找到孙康表示不愿回家,于是二人就在蚌埠租房居住,因无经济来源,孙康便怂恿小英上班(卖淫)挣钱,小英表示同意。200997,孙康将小英介绍到蚌埠吴井凤经营的美容院“上班”,截止20081011,吴井凤多次安排小英在店内或外出包夜的方式实施卖淫,孙康得赃款2000元,吴井凤从中抽成近500元。公安机关另查明,吴井凤在其店中还容留了小何、小姜、小蒋实施卖淫活动。

小英父亲四处寻找200892日上学后一去不归的女儿,直到1012日上午,在蚌埠一民房中将女儿找到,当时,她正和一男子“上班”,于是小英父亲打110报了警。

庭审中,孙康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蚌山法院认为,被害人小英明确告知孙康其是1994年出生,孙康应当知道小英不满14周岁,孙康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孙康怂恿和介绍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和介绍他人卖淫罪,系情节严重。吴井凤容留、介绍多人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系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中被害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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