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二人周末乘兴参观车展,不料脚手架塌落,双双被砸成骨折,而主办方、参展商、展台搭建者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责任。日前,蚌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9年2月,蚌埠某广告公司(以下称广告公司)经蚌埠市有关部门批准,租用淮河文化广场东广场举办车展活动,蚌埠某汽车贸易公司为参展车商(以下称某参展商)同黄红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黄红所有的脚手架搭建车展展台。
某参展商认为肇事脚手架是黄红所有和搭建,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某广告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黄红认为脚手架搭建后已经某参展商验收交付,脚手架的管理责任转由该公司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广告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地上构筑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其所有人黄红和管理人某参展商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与参展商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展位内的广告宣传由参展商自行安排,因此,我公司没有过错。
张涛、张小涛后起诉至蚌山区法院,分别诉求三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2.5万元。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本案中,黄红是塌落的广告牌脚手架的所有人,其在将脚手架搭建完成后移交某参展商使用,所以该参展商为塌落的广告牌脚手架的管理人。在脚手架塌落事故发生后,两被告均未能够通过合理途径明确脚手架塌落的原因及责任,从而推定双方均具有过错且相互结合发生原告损害的后果,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广告公司作为展会的组织者,虽对各参展单位送达了参展协议及参展须知,明确宣传展板的设置高度不得高于1.5米,但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实际展板高度超过三米,塌落后砸伤原告的后果,故其亦具有相应过错,应该对赔偿数额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参展商、黄红共同赔偿赔偿张涛各项费用5万元,张小涛各项费用2万元,广告公司对赔偿数额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