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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无证据 法院不支持
作者:莫富强  发布时间:2010-02-02 08:29:48 打印 字号: | |

 

因无证据证明自己已还款,日前王进在蚌山区法院一审中败诉。

2007年起,元高(化名)陆续供给王进(化名)水泥砖,王进亦陆续付款,截止至200911,王进尚欠元高水泥砖款14000元,从而引起纠纷。元高认为,王进欠水泥砖款14000元,至今未付,要求王进立即给付货款14000元。王进认为,欠元高14000元是事实,但此后支付给元高10000元,现仅欠元高4000元。元高持有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水泥砖款14000元整。”而王进不能出具证据。

蚌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元高与王进之间买卖水泥砖关系成立。王进收货后未能全额支付货款,应对纠纷承担责任,理应给付所欠货款。王进辩称其已经支付元高货款10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遂判决王进给付元高货款1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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