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证据证明自己已还款,日前王进在蚌山区法院一审中败诉。
2007年起,元高(化名)陆续供给王进(化名)水泥砖,王进亦陆续付款,截止至
蚌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元高与王进之间买卖水泥砖关系成立。王进收货后未能全额支付货款,应对纠纷承担责任,理应给付所欠货款。王进辩称其已经支付元高货款10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遂判决王进给付元高货款1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因无证据证明自己已还款,日前王进在蚌山区法院一审中败诉。
2007年起,元高(化名)陆续供给王进(化名)水泥砖,王进亦陆续付款,截止至
蚌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元高与王进之间买卖水泥砖关系成立。王进收货后未能全额支付货款,应对纠纷承担责任,理应给付所欠货款。王进辩称其已经支付元高货款10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遂判决王进给付元高货款1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