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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壮色胆起歹念 拦路猥亵法不容
作者:莫富强 张勇  发布时间:2010-02-05 08:29:48 打印 字号: | |

,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猥亵妇女案,一审判处被告江柳有期徒刑一年。

200981221时许,被告人江柳(化名)酒后来到蚌埠燕山乡徐桥村附近,见被害人李某独自驾驶电动车回家,遂起歹念,骑摩托车尾随其后,先用言语威胁,后用摩托车拦着被害人的车头,将被害人的电动车别到在地,被害人摔倒在地,被告人上前按住被害人强行将手伸入徐某某上衣内进行猥亵,后因被害人呼喊并有人前来,江柳驾车逃走。

   蚌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柳违反妇女意志,用威胁、暴力的方法强行抚摸和猥亵妇女身体,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柳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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