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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酒后生非 伤连襟赔钱判刑
作者:王磊  发布时间:2010-02-23 08:16:07 打印 字号: | |

本是连襟关系,相处融洽,却因为一点小事大打出手,造成受害人右侧眼眶内侧凹陷性骨折,被告人为此花去二十万元赔偿,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09年9月6下午645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酒后至蚌埠市红旗一路被害人张某经营的粉色妆业店。因琐事周某与张某发生矛盾,周先踢倒店内展台,后拳击张某面部,造成张某右侧眼眶内侧凹陷性骨折。经蚌埠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诉讼期间,被害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由其行为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周某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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