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刘建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刘乐辉在本市朝阳路天洋家电城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敏、丁利军冰毒0.3克,得赃款400元;同年11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乐辉在本市解放路阳光花园小区门口再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敏、丁利军冰毒0.4克,得赃款500元;同年11月18日夜11时许,被告人刘乐辉在本市解放路与兰陵路交叉口东北角处与吸毒人员徐敏交易后被当场抓获。缴获冰毒0.3克。
蚌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乐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多次向他人出售,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