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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粗心大意 难言苦一诉了之
作者:莫富强 肖蓉  发布时间:2010-02-23 08:18:33 打印 字号: | |

拥有一套惬意的住房是都市人梦寐以求的事,而购买住房无疑是人生中的一笔大投入,故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都格外细心,但粗心的开发商也有,蚌埠的开发公司就因为合同中的一个疏漏,只好将业主请上法庭。日前,蚌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006122,蚌埠某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小李(化名)经协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某单元5号房,用途为住宅,层高5.2米,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67.55平方米,跃层面积0.00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139.81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7.74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小李已接收了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098月,经有关业主反映,开发公司才知道与小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三条第五款的跃层面积未填写,未将跃层面积计算在套内建筑面积中,合同出现了重大误解。为使合同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特诉至法院,请将合同第三条中“跃层面积”变更为“24.65平方米”。

法院另查明:开发公司、小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统一制作的格式合同文本。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小李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公司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该合同内容填写有误,致使合同出现重大误解,法院对开发公司要求变更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因该错误不是小李造成的,开发公司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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