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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台等车遭电击 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莫富强 肖蓉  发布时间:2010-02-26 08:03:53 打印 字号: | |

在公交站台等车,因手扶到沿马路边护拦的广告灯箱上,竟然遭到电击,小魏将广告公司和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小魏的诉讼请求。

小魏(化名)于2009814日晚9点左右在蚌埠新华书店门口的公交站台候车时,手扶到沿马路边护拦的广告灯箱上,感到电流袭击。事发后小魏立即拨打110110告知其属民事问题,可依法维护其权益。接着小魏到医院做心电图检查,未见明显异常,花去医疗费25元。后小魏与公交公司以及某广告公司取得联系,但经协商未果,小魏遂诉讼至法院诉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万元。

法院另查明,小魏被电的灯箱不是公交站台上的公交广告灯箱,是沿马路边护拦上的广告灯箱,该灯箱的所有权不属于两被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魏称其被沿马路边护拦灯箱电击,但其既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遭受电击后的损害结果,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灯箱的所有权归属,且两被告均否认是该灯箱的所有权人,故不予支持小魏的诉请。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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