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际老公给老婆写下欠条一张,老婆如今生活无着落,到法院向老公讨要。日前,蚌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老婆的请求。
小原、小贝缘分至遂成夫妻,婚后居住在小贝单位公房中,缘尽二人于1995年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给小原和女儿居住至小原改嫁时止。2004年小贝单位房改,在外地工作的小贝便委托小原办理该房的购房手续,小原于是将自己的名字也写进房产证上。2008年5月小贝将该房出售,需小原签字方能办理过户手续,小原让小贝给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小原合资买房款壹万伍仟元整,经双方协商,每月还款壹仟元整,如到期还不清或不还,将起诉到法院,从工资扣除。注:由于本人急用钱,将该住房于2008年5月被小贝卖掉,卖房款壹拾叁万元被小贝借用,故欠小原壹万伍仟元整。”2009年10月30日小原以其生活无着落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小贝返还欠款壹万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