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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术后不幸身亡 医院被判赔偿25万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0-03-02 08:06:02 打印 字号: | |

患者孟某因身患疾病到医院就诊,手术后却于当晚不幸死亡,其亲属与医院协商赔偿无果诉至法院。昨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2009613,患者孟某因身体不适在家属的陪伴下来到本市某三甲医院就诊,诊断为胆总管结石。并于当月16日上午行全麻下行胆囊切除及胆总管探查术,术中又在未做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再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导致患者返回病房当晚腹痛剧烈,并于次日凌晨211分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检,确定患者系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而死亡,院方的医疗行为经过鉴定具有重大过错。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没有为原告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在对患者行胆囊切除及胆总管探查术中又草率地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讼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其近亲属四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357989.5元,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孟某尸体殡仪馆冷冻费用。

被告医院辩称:患者病情诊断为胆总管结石,并拟定行胆囊切除和胆总管探查手术,术中发现十二指肠乳头占位,继续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符合手术指征,切片报告为十二指肠乳头胰癌,也证明被告诊断结论的正确。被告在手术中虽然具有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但应该根据鉴定结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全额赔偿没有依据。同时,原告诉请赔偿的精神抚慰金8万元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减少至5万元。对尸体冷藏停放费,原告没有实际给付,数额不明确,不享有诉权。并且该项费用已经包含在丧葬费赔偿中,原告不及时火化尸体存在过错,由此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案件审理中,法院将经过庭审质证,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提交鉴定机构就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孟某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关联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与孟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在70%-80%之间。

蚌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死者孟某因患胆总管结石到被告医院就诊,手术后在院方死亡的事实清楚,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原告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病情本身存在的肝功能损害及胰导管乳头部胰癌等病理性因素对原告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医院的责任比例为75%。对根据原告提供的合理损失证据,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253492.13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孟某殡仪馆尸体冷冻费用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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