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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打斗被车碾伤 诉请赔偿共同担责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0-03-02 08:07:49 打印 字号: | |

日前,一起错综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得到成功审理。在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厘清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情况下,法官经过咨询鉴定机关的专家意见,通过详细的辩法析理,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并作出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产生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1210下午14时许,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因生意产生纠纷,在本市某小区大门口发生打斗,原告在用脚踢击对方时,被对方用手挡回,造成其站立不稳,从人行道台阶上向后仰退至门前道路中。恰被正驰入小区的被告秦某驾驶的被告胡某所有的帕萨特轿车的左前轮压伤右脚内侧,并撞伤倒地。原告被车连压带撞,伤痛难忍,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内后踝,腓骨下段骨折,伴距骨脱位。原告认为:被告王某某的行为间接结合被告秦某驾驶车辆压、撞的行为是造成原告损伤后果的原因。故诉讼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误工、护理、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7742.18元。

被告秦某认为:其车辆是正常慢速进入小区,原告受伤是因其和他人打斗中后仰退入路面撞击车辆造成,其已采取必要措施避让,现交警事故大队确认本案不属道路交通事故,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受伤后,是其拨打的120急救电话并垫付的1000元住院费用,出于人道主义可以不要求返还。

被告胡某认为:原告损害事实是由于其和被告王某某的打斗行为造成,应由其两人分担赔偿责任。其将车辆借给被告秦某使用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定车方有责任,也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伤情是由于车辆撞击碾压产生,应由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与我没有关系。考虑到原告是受害者,为了解决问题,我志愿补偿其10%的经济损失。

本案原审是以无法证明原告的受伤结果,各被告存在过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发回重审后,由于时隔2年多,原告伤情已恢复,肇事车辆也被变卖,做原告伤情形成原因的鉴定必要的物证已灭失,案件审理进入困境。法官为了破解难题,妥善解决纠纷。经过咨询鉴定单位专家,得出结论:原告受伤部位是右内后踝,位置太低,撞伤无法形成,汽车肯定有责任。

蚌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王某在与被告王某某厮打过程中,被被告秦某驾驶的被告胡某所有的轿车压伤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由于本案不构为道路交通事故,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原告以一般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我国民法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伤情是由于车辆碾压形成,被告秦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的推挡行为是原告撞击车辆的诱因,亦应承担10%相应责任。原告王某在公共场合与他人打斗受伤,自身过错可以减轻被告20%的赔偿责任。被告胡某的车辆出借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被告秦某预付的医疗费用应从其承担数额中抵扣。根据原告提供的合理损失证据,法院判令被告秦某赔偿17471.52元,被告王某某赔偿2495.9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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