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犯伪证罪的案件。事情是这样的,我市某区检察院在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受贿案件,向被告人杨某取证时,杨某因事先接受陈某某家人的烟酒等物,答应为陈某某做伪证。于是杨某按陈某某家人要求,分别于2008年10月15日和2009年7月27日两次向检察院提供虚假证言,目的是减轻陈某某罪责。后经审查,上述证明的事实并不存在,被告人杨某提供了虚假证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的证明,意图隐匿他人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法官劝告市民,如实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不要因为受到了威胁、利诱等就放弃原则、正义。这个例子告诉我们作伪证是触犯刑罚的,请广大市民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