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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杀手领刑罚
作者:王磊  发布时间:2010-03-03 08:22:15 打印 字号: | |

新手驾车上路,受害人无视交通法规,双双受损。日前,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099261315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刚买的轿车,沿兰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宏业路路口时,与沿宏业路由南向北行驶孙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孙某及摩托车乘车人葛某受伤。葛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电话通知他人转告家人到现场抢救伤者。当晚21时许,被告人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受害人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道路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告诉市民:本案的发生本来可以避免,交通事故在我国多发,其中原因有很多。但更多的还是当事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希望大家看到此文能够更加珍惜生命,遵守交通法规。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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