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4日晚21时许,被告人谷某在龙湖第一家土锅店吃饭时,因拿店内鸡蛋与店老板王某产生纠纷。当晚23时许其带领八、九个年轻人(身份不详)乘车来到龙湖第一家土锅店门口,被告人谷某等人手持刀具将土锅店店门跺开,见物(酒菜,餐具,门,桌椅等)就砸砍,后上车逃离。2009年2月1日晚20时许,被告人谷某又伙同被告人丁某、吴某、董某、张某等人,再次持刀来到龙湖第一家土锅店见物就砍砸。被告人丁某在离开时用酒瓶将店主韩某(系王某姐夫)头部砸伤。经蚌埠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伤者韩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09年2月15日晚21时许,被告人谷某伙同他人第三次持刀来到龙湖第一家土锅店,将店内的酒菜,餐桌椅砍砸毁损。以上三次被砍砸物品经蚌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人民币3690元、被砸9桌饭菜价值人民币2764元。案发后几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扰乱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几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