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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拒还公物 法院判决返还原物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0-03-05 08:14:03 打印 字号: | |

   按照常理来说,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员工对于其保管的公司财物都应返还公司处理。但现实中,却有某公司的蚌埠地区经销商顾某卸任后仍一直未归还公司财物的事情发生。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诉请归还原物的民事案件。

20093月,顾某被杭州某医疗器械公司聘用为蚌埠地区经销商,发给公司生产的41LYX-10型氧气流量表用于市场销售,并给付1000元备用金。同年11月,因市场销售没有业绩,原告决定提前结束蚌埠地区的销售工作,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在20091215前返还公司氧气流量表和备用金。但顾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返还。公司来人也协商处理未果,故诉讼法院,请求判令:顾某立即返还上述设备及备用金,并赔偿原告差旅费损失1152元。

而顾某则认为,产品销售不出去是因为产品证件不全,不能进入临床使用,所以在整个市场中,包括上海、浙江等外地市场都销售不出去,故公司提前结束产品销售跟被告的工作业绩无关。公司发送设备数量41台是对的,但其中有一台设备在医院使用过程中遗失,有医院遗失证明,公司已予认可。现原告没有返还上述设备及备用金是因为公司没有结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所以被告只是暂时扣押,待公司结清上述费用时立即返还40套氧气流量表和备用金。公司人员来蚌是抢设备而不是解决问题,警方的处理意见也是要求先兑现工资和合理补偿再返还设备,所以发生的差旅费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扣押。被告顾某在离开公司后,已不再具有保留公司氧气流量表及备用金的法定权利,其应该及时将上述物品返还公司。但顾某遗失的氧气流量表是医疗部门使用过程中遗失,而其将氧气流量表交付医疗部门试用是经过公司认可的,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故应予以扣除。其扣留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对顾某抗辩经济补偿金问题没解决前,不同意返还上述物品的理由,因其所述内容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纠纷,与本案原告诉讼返还原物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故不能作为返还氧气流量表及备用金的前置条件,法院不予采纳。据此,蚌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顾某返还原告公司40套氧气流量表及1000元备用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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