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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却是欺诈 债主诉讼获得支持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0-03-08 08:50:45 打印 字号: | |

这大红的房屋产权证书也有假的,小张直到法院开庭时还是没想明白。由于债务人用房屋抵押借款后玩人间蒸发,而房屋产权证因系伪证被产权登记部门没收。小张求偿无门,诉讼法院。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奇的抵押借款纠纷案件。

小张是从事民间借款融资业务的业主。被告王某通过宣传资料找上门来,说遇上难事,急需用款,并自愿用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房屋作为借款担保。同时提交了产权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拿着大红的房屋产权证,小张又到现场查看了住房。由于王某是一个月短期借款,且钱数不多,两次合计22000元,与房屋的价值差距巨大,小张就没有要求到产权部门办理抵押借款登记手续。谁知借款到期后,王某竟然失踪了,小张多方打听,得知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家中经常债主临门,其妻不堪困绕,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没有音训。这下小张慌了,急忙拿上王某抵押的产权证书到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查询房屋情况,该处却查实产权证系伪证予以没收。小张诉讼到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利息1100元,后继利息支付至判决生效日止;赔偿逾期还款违约金44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法院办案差旅费和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王某用其名下房屋向原告小张抵押借款的事实,由其亲笔签名的两张保证借款合同、身份证、伪证没收凭证等证据证实。该合同内容除抵押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且产权证因系假证被没收,此节内容无效外,其余条款均合法有效。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债务,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因无充分的法律依据,且律师未出庭参加诉讼,故不予支持。据此,蚌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偿还小张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合计31710元。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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