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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有价情无价 父子反目为哪般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10-03-09 08:26:18 打印 字号: | |

父亲同意将房屋赠与儿子,却一直不办过户手续,儿子情急之下将父亲告上法庭。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20093月,张红与赵刚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将其共有的一套房屋赠于双方之子赵强(在外地上大学),约定20096月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嗣后,赵刚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98月,赵强诉讼法院,要求赵刚将赠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接到诉状的赵刚感到既委屈又伤心,向法官大倒苦水:“自己就赵强一个孩子,房产肯定会留给他,但孩子对其误解很深,希望父子俩能好好谈谈,化解心中的疙瘩。”此后,主审法官多次与原告代理人协商,让其劝说原告返蚌或电话与被告进行交谈均遭拒绝。庭审中,赵刚无奈地说:“既然原告拒绝与我沟通,我现在撤销赠与。不同意将属于我的那一半房屋所有权赠与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张红与赵刚共同财产,双方关于将上述房屋赠与原告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被告赵刚在未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之前,撤销其对原告赠与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赵强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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