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欢喜喜准备购房结婚的小李最近遇到了窝心事,买到手的住宅房过户时却被告知是公寓式办公房,耽误了婚期的小李本来就窝了一肚子气,但被告不但不愿解除合同,而且还要以小李违约为由没收其2万元购房定金。这一下麻烦大了,无奈之下,小李愤而诉讼。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小李与被告小王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小王夫妇返还小李2万元购房定金及利息。
2009年9月,准新郎小李因结婚用房,和母亲多方寻觅,经中介所介绍,看中了小王夫妇出售的一套房屋,房屋内装修较新,且配有全套家具。小李欣喜之下,很快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付了定金。但在被告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的复印件交付,小李办理二手房贷款时,却被告知房屋的设计用途为公寓式办公房,不是住宅房。小李找到被告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小王夫妇不同意,而且说小李不交付剩余购房款就是违约,定金不退。小李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诉讼法院,请求判令:依法撤消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定金2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法庭上小王夫妇辩称,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原告房屋使用性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原告要求撤销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双方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和房屋中介所的调解经过录音。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本案小李的真实意思是为结婚使用购买住宅房屋,其在中介所看到的被告房屋信息是精装修住宅,事实上房屋也确实是按照住宅装修,并配有全套家具电器,该行为足以使原告产生重大误解,认为房屋的使用性质是住宅。现小王夫妇销售的房屋是公寓式办公房,而住宅房和公寓式办公房无论是在使用性质和使用年限上均存在本质不同,房屋价值也存在很大差异,应对购买者的交易行为产生重大影响。被告在交易时除需要提交相应产权证件外,还应对原告进行重点说明。现小王夫妇虽提出已经明确告知原告房屋性质的辩称理由,但其提供的与原告就房屋面积发生争议时偷录的录音中语言表述为商住房,而商住房是不规范的语言,包括商业和住宅用途。双方的补充协议也未载明公寓式办公房性质,房屋中介人员也出庭作证被告从未告知过房屋是公寓式办公房,签订合同时还以房屋两证在银行办理按揭抵押,拒不提供。由此可以证明,小李提出其对房屋买卖合同性质存在重大误解的主张,依法成立,原告享有对该合同的撤销权利。合同被撤销后,双方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该相互返还,由于被告在本案中的隐瞒行为是导致合同被撤销的原因,具有过错,其还应赔偿原告2万元本金的孳息。法院遂基于以上认知做出了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