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不法分子利用开公司,引诱客户前来洽谈业务,骗取他人钱财,被依法判处刑罚。
2009年1月,黄明以张顺为法人代表的名义注册成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3月方磊进入该公司。黄明以该公司名义或利用他人在网络、报纸发布各种虚假寻求合作加工广告。黄明在明知本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前来洽谈业务的被害公司签订各种买卖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收购被害公司加工生产的产品,黄明对客户谎称: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先收取对方公司一定的履约金,规定对方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送来样品,由本公司检验是否合格,因黄规定的期限短,标准高,致使多数公司违约,姚再以对方公司送来的样品检验不合格或对方公司逾期交样品为由,从而占有被害公司交纳的履约金。
蚌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明、方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明实施合同诈骗11起,诈骗金额281400元,其中有2万元属未遂;被告人方磊参与合同诈骗6起,诈骗金额133400元。被告人方磊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方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