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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蚁族”打工被辞退 维权不当被驳回
作者:莫富强 肖蓉  发布时间:2010-03-17 08:16:57 打印 字号: | |

随着法律的日益普及,求职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但维权不当,也难获支持。日前,蚌山区人民法院就驳回了一大学生的诉讼请求。

时下,人们把大学毕业后无法找到工作或工作收入很低,而聚居在城乡结合部的大学生称之为“蚁族”。200921日蚁族人赵涛(化名)到某劳务公司(下称劳务公司)应聘成功,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日某通信公司(下称通信公司)(甲方)与劳务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数据专线网络维护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从200921200981乙方负责甲方指定维护范围24小时不间断值班维护。由于甲方数据业务处初期发展阶段,暂时配置3名数据专线网络维护人员,由甲方进行管理考核,乙方以甲方考核为依据支付薪酬……。”同年22日劳务公司根据技术合同书的约定,派遣赵涛等3人到通信公司工作。628因赵涛无法胜任合同约定的代维服务要求,劳务公司通知通信公司将其召回。629劳务公司以赵涛工作期间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和管理,技术与责任心均达不到维护工作的要求,工作考核成绩数月为代维人员最低并连续两个月不合格为由,决定将赵涛辞退。赵涛遂以通信公司无故将其辞退,损害其利益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通信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6000元;支付经济赔偿金15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750元;支付加班费1890元;补办2009212009629的五险一金;支付20096月份工资1500元。200992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驳回赵涛的申诉请求。赵涛遂将通信公司和劳务公司告上法院,提出了和仲裁时一样的诉求。

通信公司认为:赵涛在仲裁时起诉一个被告,现在起诉二个被告不符合法定程序。赵涛与我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事实劳动关系,赵涛是劳务公司雇佣的员工,由劳务公司派遣到我公司维护,我公司直接向劳务公司支付报酬,赵涛本人的工资是劳务公司直接发放的,与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所以赵涛起诉我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劳务公司认为:赵涛是我公司派到通信公司进行技术服务的,工资也是我方发放的,我们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 补助 绩效工资组成的。

法院查明:200922日至2009629日劳务公司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了赵涛的全部工资。

法院认为:依据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赵涛被劳务公司派遣到通信公司工作,由劳务公司通过银行支付赵涛的工资及保险等费用,其工作地点虽在通信公司,系履行合同的约定,其与通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赵涛要求与通信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通信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补办社会保险的诉请,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赵涛要求通信公司支付加班费,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也不予支持。赵涛当庭陈述不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其与劳务公司亦未经过仲裁,故本院予以准许。遂依法驳回了赵涛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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