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玩文字游戏,混淆视听;原告满心委屈,有理说不清;多亏法官走访调查,辨明是非。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06年11月,李华以七建名义与黄新签订了《蚌埠市钢脚手架分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李华将时代广场A1楼外墙钢脚手架分包给黄新施工,每平方米5.5元,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合同签订后,黄新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又口头达成协议,黄新以同等条件承建了七建承包的阿尔卡迪亚A4地块二期17号楼的外墙脚手架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李华以
生活费名义陆续支付了68100元。现两项工程已竣工,但李华拒绝给付黄新剩余工程款,黄新认为自己分包的工程均是七建承建的,尔后又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李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均有结算工程款的义务。遂诉讼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被告李华辩称:我已按原告完成工程量付清了工程费用。原告称拖欠工程款,没有依据。原告以虚构的事实和工程造价标准恶意诉讼,以谋取不当利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七建辩称:原告所提供的合同是与李华签订的,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围绕着合同约定的“实际建筑面积”展开了激烈辩论。黄新称当初双方讲好“实际建筑面积”是指整栋楼的建筑面积;李华则称“实际建筑面积”是指实际搭建的脚手架面积。为了查清事实,主审法官走访了我市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咨询了有关专家,专家意见是:依照我市行业惯例,“建筑面积”是指整栋楼的建筑面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关于“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之规定。七建与李华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七建允许李华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李华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李华和黄新均无任何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故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及达成的口头协议均无效。但由于黄新参加施工的两项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参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而依据相关行业惯例,该“建筑面积”是指整栋楼的建筑面积,故被告李华关于该“建筑面积”是指原告实际“搭建面积”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华应给付原告黄新67602元。被告七建对上述钱款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