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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通道岂容侵占 恢复原状理所当然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10-03-18 08:31:33 打印 字号: | |

为了扩大自己的经营面积,竟占用公用通道。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江拆除其搭盖的建筑物,恢复公用通道原状。

王江在我市二马路市场从事服装批发业务,因经营有方,生意十分红火,美中不足的是租用的店面面积有点小,为了能多堆放些货物,20098月,王江占用公用通道将其店面向外扩宽1.1并安装了卷闸门。王江的行为引起对面经营户李丽不满,认为王江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了商户们的正常通行和货物运输,也对自己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在多次协商未果下,李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江辩称:原、被告虽是同一条街的服装经营户,但两家铺面却在街的两面,中间是一条5米多宽的通道。在日常的经营生活中,原告不仅能正常经营还能在铺面以外占道2米多挂服装样品和陈列模特。所以被告根本没有对原告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另外,被告占用公用通道的行为应由相关行政机关管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马路市场是集经营、住宅为一体的综合小区。该小区的公用通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任何业主不能随意在小区内的公用通道上搭建违章建筑。被告王江擅自占用公用通道搭盖建筑物,扩大自己经营场所面积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公用通道的正常使用,而且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之一,其有权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亦属法院受案范围。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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