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要从2002年说起,当年10月18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将另一个单位的位于市政府住宅楼的一套建筑面积为67.72平方米的房屋抵付给安徽省某勘察院。随后该勘察院在蚌埠市顺吉事务所登记,委托其帮助出售该房屋。张某在事务所的公示栏发现此信息后,即通过事务所联系,和勘察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单价为每平方米1650元,总价款为1117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付给勘察院7万元,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后再付2万元,余款2万元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当日,张某即付了7万元,并拿到了房屋钥匙。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尽管勘察院当年从禹会区法院取得该房屋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讼争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归勘察院,张某未全部支付购房款,双方均应按协议继续履行,且该房屋所在楼的大产权证直至2006年4月才办理,遂于2009年4月7日作出判决,将该房判归张某所有,勘察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同步支付余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