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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八年的房屋过户
作者:姚登群  发布时间:2010-03-22 08:12:47 打印 字号: | |

318,蚌山区法院执行局到蚌埠市房屋交易市场协助办理了张某房屋的过户手续,这一起长达八年的房屋过户纠纷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事情还要从2002年说起,当年1018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将另一个单位的位于市政府住宅楼的一套建筑面积为67.72平方米的房屋抵付给安徽省某勘察院。随后该勘察院在蚌埠市顺吉事务所登记,委托其帮助出售该房屋。张某在事务所的公示栏发现此信息后,即通过事务所联系,和勘察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单价为每平方米1650元,总价款为1117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付给勘察院7万元,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后再付2万元,余款2万元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当日,张某即付了7万元,并拿到了房屋钥匙。2003611又付了1万元。张某多次催促并以书面信函向勘察院催办,要求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未果,就起诉到了蚌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尽管勘察院当年从禹会区法院取得该房屋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讼争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归勘察院,张某未全部支付购房款,双方均应按协议继续履行,且该房屋所在楼的大产权证直至20064月才办理,遂于200947日作出判决,将该房判归张某所有,勘察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同步支付余款3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向蚌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先从该房屋所在楼的大产权证过户到勘察院名下,然后才能过户到张某名下。于是法院责令勘察院先行办理第一步过户,取得产权证后,法院到房屋产权交易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产权过户到张某名下。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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