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结婚的一对夫妇,在民政局终结了这段感情。双方约定将刚满3个月的女儿留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4个月后,女方却来到蚌山区法院,一纸诉状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2008年,一对年龄相差较大的夫妻在民政局办理的结婚手续,男方是某单位的正式职员,女方则没有固定工作在家操持家务。10个月后,爱情的结晶降生了,但夫妻俩还没有充分体会为人父母的喜悦,就因为家庭琐事,使感情走到了尽头。因为女方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尽管女儿尚处哺乳期,但是男方还是承担起了做父亲的责任。承诺抚养孩子以及负担女儿今后的生活、学习等一切费用。由于没有什么争议,所有双方很快就在民政局办理好了离婚手续。女方即回到老家生活。没过多久,男方却接到了女方的电话,女方明确表示要求改由其抚养孩子,并要求男方支付一笔抚养费,还说明我国婚姻法明确载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双方多次协商经不能达成一致,至此矛盾升级,最终闹上法庭。
在审理离婚及变更抚养案件时,哺乳期内的孩子按惯例法院一般都判由女方抚养,但本案的特殊就体现在双方先是自愿协商哺乳期内的子女由男方抚养,且女方无固定的工作、收入及住所。自身都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对孩子的照顾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我国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立法宗旨为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解决。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宣判时,法官耐心的解释相关法理原则,结合双方的具体实际,说明判决的理由。阐明了女方现阶段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原因,及男方有稳定的收入又有老人可以悉心的照顾孩子。可以给子女一个舒适的生活、学习的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各方面成长。当事人也慢慢理解了法院判决的原因,均表示自身要努力工作,给孩子今后一个良好、和谐的成长环境。此案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