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迟延安装天然气,不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拒不提供相关证据。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支付业主违约金16121.4元。
2006年12月,蔡师傅看中了一套营业房,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签署房屋交接单……”。“……水、电、有线电视、天然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蔡师傅缴纳了全部购房款。
被告开发商辩称:我公司交付房屋时水、电、天然气等配套设施已经达到了交付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填写的房屋交接单成为案件的关键,法院要求被告提供,但被告予以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双方必须签署房屋交接单,虽然被告拒绝提供上述证据,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法院依法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该房屋的天然气未安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警示:开发商赔的不是钱,是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