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起因:200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俊英的女儿陈侠因被丈夫周为利殴打,一直住在其父母家中。周为利对此一直不满。
审判
被告人徐俊英、陈相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此案起因由被害人引起,被害人在此案中有明显的过错,徐俊英、陈相林激情杀人,情节较轻,陈相林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俊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认定被告人陈相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相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当我们遇到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应该进行正当防卫。我国刑法保护和提倡公民依法实行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公民不能滥用这个权利。但是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如果超越这些条件,同样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
正当防卫是必要限度内的防卫行为。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限度,就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所以防卫行为,只有仅仅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限度内,才是正当防卫。
必要限度的特征主要有:一是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这决定了防卫强度不能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二是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但是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三是防卫行为的合法性。防卫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主要特征,才能说明它是在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内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陈相林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有亲戚关系,被害人持刀到被告人家的目的并不是要杀人,而是为了让妻子陈侠回家,拿刀不一定有杀害被告人家人的目的,可能是吓唬被告人家人,其实,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对峙和厮打的过程中,持刀只是威胁,始终没有用刀伤害被告人。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厮打后,陈相林为阻止被害人侵害,用砖头砸一下就可以,而被告人对被害人头部猛砸三、四下,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强度。因此被告人陈相林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