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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不加钱 七位女工三倍获偿
作者:莫富强 施君  发布时间:2010-04-13 08:40:00 打印 字号: | |

聘用制女工被解聘,向原单位讨要节假日三倍加班费未果。日前,蚌山区法院成功调结此案。

张彤(化名)等六位女工于20061月进入蚌埠某医院(以下化名A医院)工作,且均与A医院签订了一份从20061月到2008年底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资的具体数额。张彤等三人工作到20081030日,翌日A医院让张彤等三人待岗,其余四人也于20081126日被待岗。期间,A医院支付了六位女工在岗期间的工资以及待岗期间的生活费。

A医院于200811月分别向六位女工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自200911起,终止双方现存劳动关系,工资等费用结算至20081231。六女工在办妥工作移交手续后,分别收到了A医院支付的700800元不等的额外经济补偿。

张彤等六女工以被聘期间未获得三倍节假日加班费和A医院未全额支付工资为由,向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主持调解未果,以A医院工资支付符合劳动法规定且无拖欠、无证据证明节假日加班等为由,驳回了六位女工的请求。六女工遂以相同的诉求诉至蚌山区法院。

庭审中,A医院称张彤上班、在岗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已足额支付,双休日也进行了调休,法定节假日每天按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的30元支付加班费,张彤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彤出具了2006年到2008A医院的欠修人员名单,证明张彤20062008年共欠修15.5天。

    经法官的多轮调解,张彤与A医院达成调解协议:A医院支付张彤2006年至2008年三倍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其余六位女工也与A医院达成了支付加班费数额不等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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