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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合伙证据不足 三十万投资打水漂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0-04-14 09:00:34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生意场上无朋友,谈良心不如先做小人”。淮南的小李自称和蚌埠的小张合伙投资经营网吧,却在网吧盈利后为是否参与合伙及利润分配发生纠纷。小李无法提供合伙协议及相关证据证明合伙事实,而网吧也登记注册成了小张母亲王女士的姓名,小李无奈诉讼法院。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小李诉称:20077月,小张到淮南找其,称想做点事情,但缺乏资金和经验。当时出于信任且关系不错,其同意与小张各自出资30万元合伙开办网吧,利润各得50%,按月结算,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网吧开门营业后,经营状况良好,其每月能够分得2万多元利润。但小张自20085月起,借故剥夺了其在网吧的财产权利并不再支付经营利润。故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投资款30万元并支付经营利润20万元。

小张辨称:小李要求分配合伙利润,应当确认合伙事实。我俩是在网上聊天认识的普通朋友,不存在合伙关系。网吧是我母亲独资开办,与我和小李无关,我只是网吧筹办时向小李咨询过相关事宜和购买设备。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女士辨称:网吧是我个人独资65万元开办,营业执照也是个人独资企业,与小李无关。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一、小李和小张是否合伙经营网吧?二、网吧是谁投资开办?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本案小李请求确认网吧是其和小张合伙开办,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违反了合伙人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此规定就是对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也可认定为合伙的例外解释。本案小李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合伙协议,但小张否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网吧核准登记也不能证实双方合伙关系。小李的两位证人证词前后矛盾,且是从原告处听说,故均不能证明双方具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事实。对于确认合伙应该具备的其他条件,小李又在庭审中主张双方“合伙”期间的所有账目、收入、支出均由小张经营和管理,既违反了合伙需要共同经营和劳动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生意人的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明显与理相悖。同时其作为经商多年的生意人又对网吧业务技术特别熟练,在作出重大投资决策前,理应首先考虑怎样保护资金安全和规避风险,按其诉称投资网吧30万,不仅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更在合伙经营至发生矛盾前的五个多月里,每月能够正常分配利润2万多元的情况下,手中没有任何网吧投资预算、决算资料和每月利润分配报表、利润结算交付单据等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合伙行为的有效证据,做法更是违背情理。故法院确认网吧不是小李和小张合伙开办。

对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本案小李诉争合伙的网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自然人王女士,其经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不容置疑,受到法律保护。对法庭询问为何不用其或者小张姓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小李辩称因为小张有债务,找他要钱的人多。其是外地人办手续不方便,所以用王女士名义办照。但其却提供不出小张对外负有巨额债务的证据,同时在整个社会盛行招商引资的大背景下,其称外地人赴蚌投资做生意不方便的理由更是不能成立。故本院对网吧认定为王女士投资开办。

法院最后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小李诉请确认其和小张合伙开办网吧,没有提交书面合伙协议证实,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合伙协议。故小李主张返还其网吧投资款30万元并支付合伙利润20万元的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而王女士提供的网吧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自然人王女士,故其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予以确认。综上,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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