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术里看多了移花接木,大变活人的魔幻表演,没想到却在自己的身上真实上演。拆迁安置合同上白纸黑字,开发公司在本市某小区为王某还原安置一套住宅房,产权交易所却在办证时告知房屋变身公寓式办公房。被安置的王某诉讼到法院,在法官耐心调解下,最终从开发公司获得了赔偿,双方握手言和。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拆迁安置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王某是本市某小区被拆迁户,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开发公司为其就地还原安置81.84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一套。2005年12月,房屋建成还原,王某接收新房并装修入住。但入住新居的幸福感还未结束,烦恼却随之而来,王某在到蚌埠市产权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被告知房屋变身公寓式办公房,不仅办证税费多出不少,而且使用年限也缩短至40年。为此,其多次找开发公司要求调换安置,但开发公司却说房屋已全部销售,没有余房调换,并拒绝赔偿。王某为此委托安徽中信评估事务所对房屋因改变使用性质而对房产价值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诉讼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的《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公司赔偿其因无法取得合同约定住宅房屋产权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造成的房产价值损失41491元。
开发公司辩称:王某房屋属于蚌埠市棚户区开发改造工程,公司是按照市政府的统一指令进行规划、建设、安置的,房屋使用性质的变化也是市政府规划部门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变更,并非开发公司主观过错造成。由于本案不是纯粹的商品房开发建设,而是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时开发公司即以给予原告诸多优惠政策,公司只是保本经营,故评估事务所按照商品房价格进行评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蚌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辩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公司承担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的相关费用,另外一次性补偿王某2.8万元;王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日前,双方均到法院领取了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