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仅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款,但未约定竣工验收的具体步骤,发生纠纷后,原、被告不得不为各自的失误“买单”。近日,蚌山区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装饰施工合同纠纷。
2008年8月,原告某涂料公司与被告某园林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对被告承建的某工程外墙进行涂料粉刷。工程质量要求:以业主、监理验收合格为准,付款方式为: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到85%,验收合格三个月内付到95%,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予以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嗣后,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6000元,尚欠55886元。原告在多次追讨无果下,诉讼到法院。被告接到诉状后提起反诉,称该工程因是熟人介绍,在工程未验收就先行支付了原告46000元。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验收合格,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并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66420元。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原告称自己在施工结束后多次电话告知被告要求进行竣工验收,但被告不想付款,故一直不去办理验收手续。被告则称,自己多次口头要求原告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整修,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而上述两种说法,双方均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审理中,主审法官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确,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失误,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工程款43000元,双方今后再无任何经济纠纷;被告放弃其反诉请求。
案件警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尽量明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产生歧义,必要时也可请专业人士把把关,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尽量以书面形式予以告之,并注意保留证据,以备将来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