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方便,杨强有指定的停车处不去,却将车随意停放在单位门前,车辆丢失后状告单位,但在案件未被侦破前杨强只能自认倒霉。日前,蚌山区法院依法驳回了杨强的诉讼请求。
杨强(化名)在我市一家娱乐性企业打工,因单位离家较远,杨强特意买了一辆摩托车在上下班时使用。由于杨强所在的单位处在繁华街道,店门口便是宽敞的行人道,而一直以来就有人将车子停放在店门口的行人道上,杨强因此也将新买的摩托车停放在了店门口,一来图省事、二来店门口时常站有迎宾员,杨强觉得车子停放在此相对比较安全。可好景不长,没过几天杨强的摩托车便在店门口被盗。为此,杨强以单位未尽看管义务导致其摩托车丢失,应当予以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所在单位赔偿丢失的摩托车损失。
案件审理中,杨强所在的单位提出,单位给职工指定有停车处,杨强擅自将摩托车停放在店门口导致车辆丢失,是其自身过失,单位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强并无证据证实其丢失车辆处(店门口)为单位指定的员工停车处,而其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店门口,导致了车辆丢失。因单位对擅停在店门口的车辆不负有看管义务,故对杨强丢失车辆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驳回了杨强的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